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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立委陳明文(右)去年9月摟肩縣長張花冠(左),涉嫌性騷擾、恐嚇官司,地檢署不起訴處分。圖/讀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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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地檢署針對陳明文對張花冠性騷擾不起訴,警察大學前教授葉毓蘭今在臉書發文說,有對有不對,完全是避「輕」就「重」,而且是配合陳明文超完美切割,企圖拖過性騷擾防治法1年申訴期,提醒張花冠要在9月12日前向嘉義縣警察局提出性騷擾申訴。

葉毓蘭說,她同意陳明文對張花冠的動作,尚難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罪,但嘉義地檢署聲稱「所謂的性騷擾『必須是親吻、擁抱、觸摸他人之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才構成性騷擾的案件」,這樣的說法是錯誤的。

葉毓蘭指出,因為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葉毓蘭表示,從媒體報導與影音紀錄觀察,當天陳明文對張花冠的言行,已經符合性騷擾防治法所說的「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她說,張花冠應該就強摟案向警察局提出申訴,然後由嘉義縣警察局的分局調查,或可由被申訴人的服務機關、也就是立法院調查,再決定成立與否。

她強調,所謂的「親吻、擁抱、觸摸他人之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只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罪,行政調查與司法起訴與否可以並行不悖。她說,不信正義喚不回,更不相信有女性總統的中華民國能夠縱容男性立委公然對女性縣長如此摟肩放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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